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114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03 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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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广州硬壳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8号高科大厦B2607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广州硬壳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关于“E”项目(编号:SZCG20181597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且对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关于质疑不予受理的处理不服,于20183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采购文件“招标技术要求”中有多条技术要求根据GE Logiq E9型号彩超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完全照搬GE Logiq E9型号的技术参数和特有技术名称,存在明显倾向性条款,其它厂商无法响应。(具体参数略)

  (二)投诉事项2: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本次采购项目名称为E超,而“招标技术要求”实际招标的却是普通高档彩超,其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与E超无关,以E超立项却没有提及有关E超的具体技术要求,存在着实际招标货物技术参数与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问题,明显“货不对板”。如果招标结果出现非E超的普通彩超设备在E超采购项目中中标,形成样板,让市场和客户对E超产生认知混淆,会干扰真正的E超设备在市场上的推广,损害真正E超设备厂商和经销商的权益。

  与龙岗区GE Logiq E9中标供应商的零配件报价相比,本次货物配置变化带来的市场价变化不超过50万元,而本次采购预算300万元,比GE Logiq E9在龙岗区各医院的中标价多出135万,即便考虑到配置变化也要比配置提高后的合理的市场价高出89万,明显不合理,违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节俭高效、物有所值原则。

  E超即具备E成像功能的高档彩超,E成像是指具备实全幅、全定量剪切波弹性成像功能,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也明确了这一点。而招标技术要求没有提到具备剪切波弹性成像功能技术指标,无法保证采购到E超设备。

  (三)投诉事项3: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采购中心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质疑和投诉的相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的书面质疑,擅自把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当作提出疑问处理,在201839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书面形式《关于E超采购项目的质疑函》后又于2018314日出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函受理回执》:“不符合质疑条件,不予受理: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其不受理原因与事实不符,限制了投诉人作为供应商的权利,违反采购过程相关规定。

  二、采购中心的答复

  投诉人针对本项目两次质疑函,我中心分别于314日和319日对其开具不予受理回执,并于326日将该项目的质疑受理情况已报送,无其它补充意见。

  三、采购人的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核实,我院复函中已明确回复。投诉人所列参数,非独家参数,GE、飞利浦、西门子、百胜等厂家均可满足。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我院核实,该项投诉不成立。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具备弹性成像功能:招标技术参数第2条第16项“弹性成像技术,至少支持腹部、浅表成像”;配置清单第21项“弹性成像技术1套”;货物名称为E超(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含E成像功能)),即要求该超声诊断仪必须标配E成像功能。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采购中心的答复、采购人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研究,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组织专家论证,本机关认为,在投诉人所列技术参数中,仅有第一项“≥21寸宽屏高分辨率OLED液晶监视器”为GE独家具备。但是,该参数并非废标条款,且所占分值仅为2.25分。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采购文件有明显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项目名称仅为概括性描述,具体的招、投标过程均应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经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在具体技术要求序号1“货物名称”已明确“E超(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含有E成像功能))”,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招标文件存在误导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关于预算价较高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价仅为最高上限价,并非实际中标价。经查,目前未有证据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投诉人于201839日将《质疑函》的扫描件通过采购中心答疑系统予以上传,采购中心将《质疑函》扫描件转至采购人,采购人针对《质疑函》于2018312日向采购中心作出明确答复(医肿深院函201821)。采购中心将采购人的答复函通过答疑系统转至投诉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中心。

  在本项目中,采购中心将《质疑函》扫描件转至采购人,采购人作为质疑答复主体,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予以答复并反馈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答复意见转至投诉人。上述过程实质上已经完成质疑处理的全部程序。

  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由于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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