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机制,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预算单位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充分认识账户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各项规定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依照此前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各预算单位必须先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才能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应及时办理备案;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采取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依法依规开展资金存放管理;着力防范廉政风险,要求开户银行和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
二、全面清理整合单位存量账户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对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认真开展本单位存量账户的清理整合工作,对存量账户进行全面梳理甄别,从严控制账户数量。
各预算单位应重点清理以下两类账户:一是未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二是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要求应撤销的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建账户、代扣代缴账户和过渡账户等。账户清理工作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并将有关清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三、如实填报银行账户信息
市财政局智慧财政系统上线后,请各预算单位在智慧财政账户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银行账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材料,逐步实现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管理。如发现存在未按规定清理账户、瞒报漏报账户信息等情况,我局将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