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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固定资产是指哪些?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7-03 【字体: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