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资〔2020〕14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已列入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14类报废电器电子产品不再实行公开拍卖或直接回收,应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实行集中拆解。
为切实减轻单位工作负担,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及效益,14类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统一平台回收制度, 单位应将已履行资产报废审批程序的14类报废电器电子产品交由平台,由平台收集存储一定数量后再交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集中处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回收平台
深圳市公物和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14类报废电器电子产品指定统一回收平台(下文简称“平台”)。平台业务联系人:阴惠玲,联系电话:0755-26981783。
二、适用平台回收的资产范围
根据国务院最新公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下称《目录》),目前实行集中处理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吸油烟机、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14种类别,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前述14类电器电子产品应交由平台回收。将来国务院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后续目录,增加集中处理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别的,以《目录》最新发布为准。
《目录》可在市财政局网站资产和非税专栏查阅。
三、单位业务流程
(一)办理报废手续。单位按《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并取得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报废资产清单。
(二)发起回收申请。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发起回收申请(统一回收平台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回收申请的资产数量、经批复的报废资产清单数量及实物数量应保持一致。
(三)平台回收。单位凭经批复的报废资产清单自行将相关报废资产送至平台。如确因报废资产数量较多,单位可向平台申请上门回收,平台上门回收时,据实清点后装车,双方在报废资产清单上签字确认。
(四)会计账务处理。单位财务人员凭资产报废审批文件、资产处置清单及平台出具的入库单据办理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收入填零。
(五)系统数据核销。平台在资产系统中确认收货后,系统按照平台确认的收货数量自动核销单位资产数据。报废资产数量与平台实收数量不一致的,单位可在30日内补齐相关报废资产,逾期未能补齐的,系统将预警提示单位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单位应主动落实整改。
四、统一回收平台业务流程
(一)开展询价。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达到一定数量规模后,平台自主向2家以上有资质的集中处理企业开展询价,根据报价情况确定回收企业。
(二)签订合同。经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平台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与处理企业签订回收合同(附件1,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补充条款),并通知处理企业上门回收。
(三)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平台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给处理企业,处理企业凭缴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款。
(四)清点交货。平台通知处理企业上门回收,并会同处理企业按照《回收合同》所列资产清单的品目数量逐台清点后,移交处理企业清运出库。
五、其他事宜
(一)单位交由平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产应保持结构完整,零配件不齐全的,平台不得接收,现场退回,由单位自行负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范围、定义及结构按照《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释义>释义的通知》(发改办环评〔2016〕1060号,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
(二)平台与处理企业签订的《回收合同》中报废数量须为实数,不得出现“一批”、“若干”等概数,应确保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如数交由上门回收的处理企业,防止流入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经批准报废的机动车,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交由深圳市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实行集中处理,不适用本通知。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报废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业务操作指引》(深财资〔2016〕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合同(样本)
2.统一回收平台系统操作手册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释义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