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社函〔2016〕733号 A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第20160275《关于完善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委汇办意见如下:
陈思韩、骆旭东、杜屏代表建议,将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经费纳入财政规划,确保资金来源。
一、关于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紧急救治费用问题
精神卫生工作事关我市公共安全大局,是平安深圳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市通过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满足了参保人的基本保障需求,并于2015年设立了“深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主要是在我市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不限深圳户籍)。同年2月,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明确将高风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紧急救治费用,纳入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偿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覆盖的贫困非户籍高风险精神病患者的紧急救治经费,可循此渠道解决。
二、关于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医疗救助问题
为做好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我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建立了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机制,由公安、城管等部门送治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基本救治、基本生活等均由财政保障,2015年共支出3630万元。
综上,我市已初步形成了基本全覆盖、链条较为完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及救助体系,较好地保障了此类群体的基本医疗救助需求。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公共财政和市区财政体制管理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和财力水平发展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努力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专此意见,此汇办意见可以公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