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资〔2016〕20号
各市属公办学校:
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教财〔2006〕2号)和《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公办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学校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以外的收入,则区分不同的收入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学校收入的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费和住宿费
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如公务员培训等)等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考试费
学校受委托或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各类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资产处置和资产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学校资产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在抵扣应缴纳的税金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余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筹安排。资产使用收入(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租金、股利、利息投资分红等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代收代管费
学校按照教育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代学生订购课本教材费、代办意外健康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代购服装费、代办身份证的办证、补办、签证及按实际收取的邮寄费、校园一卡通和代收代付的水电费等不形成学校收入的代收代管收费,应按照往来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核算,不上缴财政;如上述代收代管收入已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学校向使用对象收回的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
(五)服务性收费
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的服务收取的证件工本费、证明资料费、学生课外使用通讯网络费、职工学生宿舍热水费、向学生提供打印和复印费等属于有偿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如上述服务性收费已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学校向使用对象收回的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
(六)面向社会的收费
学校通过市场行为向社会提供服务所得经营服务性收入作为单位收入,无需上缴财政,但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1.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班以及举办的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的学费;
2.向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3.向社会(包括上级单位)直接承办形成学校收入的科研课题费、学术交流费;
4.其他面向社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会议展览费、竞赛参赛报名费等)。
(七)捐赠收入
学校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如属于定向捐赠收入,应纳入学校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如属于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求,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加强各类收入和支出管理,对无需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按通知要求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各项支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要对照通知的要求加强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按照新《预算法》规定,除教育收费可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非税收入都应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因此,各学校上缴收入时要严格区分收入的分类和对应的科目编码,避免出现因混淆而造成调账的情况。
四、原由我委发布的通知中关于我市市属公办学校“收支两条线”范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委党校的各项收入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