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凌云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项目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建议》(第20160481号,下称《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委汇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意见如下:
在市纪委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委于2014年3月份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从2014年4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全面实施评定分离改革。
目前,我委正在开展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效果评估和《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已征求包括福田区在内的全市10个区(新区)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18家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市本级12家重点采购单位等方面的实施意见。从实施情况和各方面反馈意见来看,评定分离改革在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规范化,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参加人责权,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改革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包括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问题,其他单位也有反映。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议对现行评定分离的制度进行优化,取消定标方法中“竞价法”,根据目前操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适当扩大“自定法”的适用范围,结合政府扩大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将一些目前市场并不成熟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的领域纳入“自定法”适用范围。我委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客观中肯,具有可操作性。
接下来,我委将结合改革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和各方面所反馈的意见建议(包括您所提的建议),抓紧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在完成《暂行办法》修订初稿后,将再次征求包括您在内的各方意见。希望通过修订《暂行办法》,妥善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优化和规范评定分离改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提效。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