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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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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6-06-06
名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科技成果许可、作价投资、转让和收益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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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科技成果许可、作价投资、转让和收益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6  浏览次数:-

  深财资〔2016〕34号

  

  

  各市属科研机构、市属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中“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现就科技成果许可、作价投资、转让和收益权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利用市属科研机构、市属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下文统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者转让,不需报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许可、作价投资、转让,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

  科技成果向境外许可、转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单位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时,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

  四、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许可、作价投资或者转让时,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五、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技术转化机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六、单位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制定收益分配制度时,要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涉及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作价投资、转让及收益等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开决策流程。

  八、纳入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其他高等院校,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