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大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园12栋3层302
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6楼
我局于2016年4月1日收到深圳市大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盐田区公安分局五所建筑照明节能改造(2)”项目(项目编号:YTW16012)的投诉,并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同时抄送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关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公司名称、营业执照地址与发改委备案节能企业公示名单不一致问题
据投诉书所述:投诉人公司名称与国家发改委备案节能企业公示名单不一致,系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地址不一致,投诉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因此投诉人不满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废标结论以及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结果。
被投诉人答复: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组织原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复议,评议委员会认为:一、该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国家发改委备案名单中所列企业名称及地址与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的名称及地址不一致,且投标文件所提供资料不能直接证明其为同一家公司,即在开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无法通过投标文件确定该质疑人为国家发改委备案节能企业。二、质疑人在质疑材料中补充的该公司地址变更过程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评标依据。综上,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维持原评议结论。
我局调查情况:该投诉经受理后,我局书面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复议文件等档案资料。根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无论是变更前的企业名称“深圳市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还是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深圳市大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发改委备案节能企业公示名单中的企业名称“深圳市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都不一致。投诉人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公司注册地址与国家发改委备案节能企业公示名单“深圳市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一致,所以证明两者为同一家公司,我局认为不合理。首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注册地址与公司并不是单一的对应关系,一个地址有可能有多个公司注册,因此根据一个地址并不能证明投诉人即为国家发改委备案节能企业公示名单中的“深圳市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次,根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人营业执照的地址与国家发改委备案名单中所列企业地址不一致,且没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者的变更关系。评审委员会无法通过投标文件确定投诉人为国家发改委备案节能企业公示名单中的“深圳市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废标的结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核查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无效,该项目维持原采购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