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广州市滨江东路郭墩街72-74号首层自编之八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15B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会展中心空调风道专业清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2-1661-FE150SZB)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八页评分因素和标准的规定中具有倾向性的条款,多次提出质疑但被投诉人及采购人一直没有给出满意的答复,坚持原条款不变,致使投诉人无竞争优势而未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损害其合法权益。条款具体内容为“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总人数要求有至少40人,提供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为考察依据,未达到人数要求计0分,本单项最高得分为14分”。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于2016年8月10日对该项目的中标公示及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采取不予受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一“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和标准的“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总人数要求至少40人,提供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作为考察依据”是商务评分条件,不是资格性条件。该条件与采购项目实施地深圳市会展中心的社会定位与功能的具体需求相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项目。市场调研和查询也显示,符合该项商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若干家,不存在倾向性限制性。
(二)本项目的两次招标活动中,投诉人均在规定的时间递交了洽购招标文件登记表并按要求领取了招标文件。但投诉人两次都不递交投标文件实质参与投标,也不作任何告知和有关弃标函。在本项目的两次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投诉人都以同样的理由主要质疑《招标文件》中有关“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总人数要求至少40人”为商务评分条件。被投诉人已会同采购单位在两次招标过程中做了两次答复,不存在倾向性限制性。投诉人对中标公示及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函内容同前两次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内容基本一样,实质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故对该类《中标公告》的质疑判断为不成立,并电子邮件回复“不予受理”,合规符合程序。
三、我委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论证,情况如下:
(一)深圳市会展中心空调风道专业清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2-1661-FE150SZB)。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设置商务标总分40分,其中,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情况14分,要求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总人数要求至少40人,未达到人数要求的,本项分值计0分,达到人数要求的,考察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持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证书情况。该设置已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设置为评分项,没有证据证明该项评分因素和标准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本项目于2016年7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5日发布中标公告。被投诉人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质疑内容实质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因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逾期提起的质疑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不违法。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