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胜隆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9区87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想
电话:0755-27870068
被投诉人: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笔架山依岚花园写字楼(宝源大夏)五楼A
法定代表人:黄洁
电话:0755-83864290-8007
投诉人深圳市胜隆虫害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投诉人”)就“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四害消杀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D2016GP-LHC003,以下简称为“该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关于招标文件项目经理的评分项条款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和权重分值》项目经理评分项第3条:“提供由副省级市及以上安监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员或安全主任证书,或获得副省级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证书。”中的管理类证书设置,是专门为深圳市中亿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为“中亿远公司”)量身定做的,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建议废除该项目的中标结果,调整评分标准后重新进行招标。理由如下:
1.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以上五个等级没有列明哪些证书是“管理类”的“技师”证书。
2.该评分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也明显违反了第二十条第四项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为由,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管理类”的“技师”证书,明显违反了“特定行业”,并且,逻辑不通,生硬搬套。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意见
关于招标文件项目经理的评分项条款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的问题。
被投诉人认为:项目经理的评分标准未排斥或限制供应商投标,理由如下:
1.“管理类”说法具有专业参照标准,实践中也有“管理类”证书说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分类,管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9个,46种专业,如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
部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课程分类中也常见管理类证书的说法如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证书并无特定限制,项目经理的评分标准未排斥或限制供应商投标。
该项目关于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证书的说法是出于对项目经理综合管理能力考量进行的界定,凡跟管理类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投标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职业与管理学专业相关均视为满足该项目关于管理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安全管理员或安全主任证书或者具有管理类技师证书,三者具备其一即可,并不具有特定行业的限制,更未指向特定供应商。
3.投诉人曾对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证书的说法进行过书面确认。
被投诉人分别于2016年9月8日、2016年11月3日在通知文件中“我单位对以上变更及开标时间无异议处”签字确认,以上两次签收亦证明投诉人对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证书的说法予以认可。
4.投诉人所称的凭借“独一无二”的证书取得分数优势的说法不能成立。
根据该项目B包综合评审结果汇总及排名,按招标文件规定,深圳市中大合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已被推荐为A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再被推荐为B包的中标候选人,因此B包的第一中标人为中亿远公司。
B包的中亿远公司综合得分超出第二名3分,即使对中亿远公司项目经理一项作扣分处理,亦不影响其成为B包的中标人。
三、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
关于招标文件项目经理的评分项条款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的问题。
经调查,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规定,采购人出于对项目经理综合管理能力的考虑要求投标人提供“安全管理员或安全主任证书,或获得副省级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证书”的评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评分项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人对该评分项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并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依法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