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3-09
名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3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0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32号)

发布日期:2017-03-09  浏览次数:-

投诉人:深圳市讯云飞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西塔楼2807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公共区域LED屏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6142943),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5.7的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的“四、具体技术要求”的“六、网络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中的“5.网络交换安全设备”的5.7支持业务链自动编排,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实现网络安全等虚拟化网络功能(VNF)软件支持入侵防御系统,可用于IDS或IPS,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在《关于公共区域LED屏采购有关问题的回复》回复5:投标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软件。

  在标书里面需实现网络功能(VNF)可用于IDS或IPS的软件,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投标标书第339页是针对5.7,但是提供的是一个NFV解决方案,方案不是软件产品;并且标书需要的是VNF软件,而创维公司投标标书是NFV解决方案。VNF并不是NFV。标书中需要的是针对软件的功能界面截图,创维公司投标文件中是一个文字说明并非软件的界面,广州西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麦公司”)无此软件,也不可能有软件的功能截图。

  (二)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5.8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的“四、具体技术要求”的“六、网络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中的“5.网络交换安全设备”5.8条款修改为“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完成网络安全软件完成自定义安全规则,规则格式符合标准的snort规则文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在《关于公共区域LED屏采购有关问题的回复》回复5:投标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软件。

  创维公司投标标书第340页针对5.8提供的关于交换机配套软件的截图没有任何公司的LOGO以及截图右下角的版权信息模糊不清,无法仅仅从截图判断是否为西麦公司的产品,西麦公司本身也无此软件。创维公司在标书中也没有指明所提供截图的第三方的产品信息如品牌和报价。此条参数响应为负偏离,应扣分,然而创维公司的技术部分得分为100分。

  (三)投诉事项3——关于评分

  投诉人认为其在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情况响应完全满足,响应为无偏离或正偏离,技术规格偏离情况得分却为80分。市采购中心对质疑函答复:经核,评委会符合意见认为,你司投标文件第263页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刷新频率为大于等于360Hz(招标文件要求刷新频率为2400Hz),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判定为负偏离,因此扣分。

  投诉人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对刷新频率为2400Hz提供检测报告,其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刷新率为2400Hz,虽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为刷新率>360Hz,但前后满足招标要求。提供的报告可能引起评标专家误会以为只有360Hz而造成扣分点。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要求针对刷新频率提供检测报告,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大于360Hz,虽然招标文件中要求刷新频率为2400Hz,但是投诉人在技术响应中也明确应标,可以提供2400Hz的产品。投诉人称其公司愿意提供产品供第三方测试机构测试其是否满足招标要求(详细见附件《关于刷新频率的理论依据》)。在LED行业中室内P2.5全彩屏的刷新率都能达到刷新率:2400(Hz),完全满足招标参数。依据LED屏幕不用安装地理位置进行多次扣分,这个参数的必要性以及扣分是否具有公平性。仅因一个刷新频率参数,导致技术分被扣20分。投诉人认为监督办可以咨询LED大品牌厂商比如雷曼、洲明、TCL等全国知名品牌是否可以提供标书里面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检测报告,是否有用检测报告进行控标的嫌疑,这样的标书无意是把许多投标商排除在外,不能投标。在第一次招标创维公司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情况下(缺少20多台电脑),中标的是创维,第二次投诉人仅仅因为检测报告刷新频率争议,价格虽然比创维公司低了27.2万元,中标仍为创维公司。

  二、被投诉人答复及创维公司回复

  (一)市采购中心答复

  1.关于业务链(招标文件5.7技术要求)

  《质疑函》反映了创维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实现网络安全等虚拟化网络功能(VNF)软件支持入侵防御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六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系统”“5.7项支持业务链自动编排”参数要求的问题。

  经核,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创维公司投标文件第339页已提供相关截图,复核招标文件要求,原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2.关于交换机配套软件(招标文件5.8技术要求)

  《质疑函》反映了创维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完成网络安全软件完成自定义安全规则,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六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系统”“5.8项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完成网络安全软件完成自定义安全规则”参数要求的问题。

  经核,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创维公司投标文件第340页已提供相关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原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3.关于评分

  《质疑函》反映了你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偏离表》响应情况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规格偏离情况评分项应得满分的问题。

  经核,评委会复核意见为,你司投标文件第263页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刷新频率为大于等于360Hz(招标文件要求为2400Hz),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判定为负偏离,因此扣分;创维公司投标文件第245页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刷新频率为大于等于3840Hz,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创维公司就投诉事项的回复

  1.关于业务链(招标文件5.7技术要求)。

  关于网络安全交换设备第5.7条款的响应情况,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截图,创维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截图,该截图可以证明创维公司采用的交换机设备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投诉人称VNF不是NFV,实际上NFV包含了VNF,西麦公司具有配套的交换机管理平台来支持此项功能,符合招标文件。如有需要,创维公司可以邀请西麦公司的厂家代表到现场说明。

  2.关于交换机配套软件(招标文件5.8技术要求)。

  关于网络安全交换设备第5.8条款的响应情况,原招标文件在答疑时经过专家论证小组的论证,已删除了“配套软件必须与交换机同品牌原厂”这一限制性条件,投诉人质疑创维公司截图无法判断是否为西麦公司产品,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理解有误、混淆概念。创维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标准的snort软件截图,还对交换机的功能实现进行了说明。

  第5.7和第5.8条作为交换机的一般性技术条款,配套软件只是附带,无需在报价表中单独体现价格,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投标人也并没有在报价表中有体现(可在采购中心网站查阅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书)。且第5.7和第5.8条款分别占总分数的2.4分,从评标结果的综合分数来看,投诉人比创维公司低7.502分,这两项的分数对评标结果没有产生任何影响。

  三、本机关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业务链(招标文件5.7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为“支持业务链自动编排,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实现网络安全等虚拟化网络功能(VNF)软件支持入侵防御系统,可用于IDS或IPS,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中标人创维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支持业务链自动编排,可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实现网络安全等虚拟化网络功能(VNF)软件支持入侵防御系统,可用于IDS或IPS,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并备注“见附件6.5.7(网络交换安全设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创维公司的响应(截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结合本项目评分准则“评审委员会根据计算需求参数响应情况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带▲号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其他为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的规定,创维公司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无证据证明所附截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交换机配套软件(招标文件5.8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完成网络安全软件完成自定义安全规则,规则格式符合标准的snort规则文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创维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提供交换机配套软件完成网络安全软件完成自定义安全规则,规则格式符合标准的snort规则文件,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并备注“见附件6.5.8(网络交换安全设备)”。

  根据招标文件和评分准则的规定,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截图必须带有产品品牌LOGO等,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创维公司的截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评分

  经查,招标文件关于“刷新率”的要求为“2400(Hz)”,投诉人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的为“2400(Hz)”,但其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UNI2015121408SR-08)显示产品的刷新频率为“≥360Hz/s”,因此,原评审专家据此扣分并未违反评分准则,故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