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时光漫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军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52栋2层2051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6层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儿童医院“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招标编号:0658-1601SZTC2327)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在“具体技术参数及实施要求”中1.5条要求“软件系统基于微软.NET平台开发”。
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项要求,我公司申请予以撤销。理由是:微软.NET平台作为诸多技术方案(其他如J2EE)中的一种,与此次招标要求建设的临床实验信息化管理系统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明确将具体的技术选型和品牌作为技术参数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是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对此质疑,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回复:“为便于招标方采用统一技术平台维护系统,要求投标方采用微软.net平台技术,并不违背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我公司查阅了2014年至今深圳市儿童医院的历次信息系统招标内容,包括“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6132291)”、“深圳市儿童数据库及系统运维外包项目(项目编号:0658-1601SZTCI102)”、“病例数字化归档系统与服务采购项目需求公示”“门诊电子病历升级+急诊留观病例系统需求公示”、“深圳市儿童医院HIS、LIS系统维保服务项目”、“临床智慧诊疗信息系统二期项目需求公示 ”等,在历次招标文件中均未提出要求采用微软.net平台。
因此,我公司认为其回复理由在两方面均不成立。该技术参数一方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而且其回复理由中“采用统一技术平台维护系统”,即无事实依据,又同时是对供应商进行限制和排斥。
2.招标文件评分表中“基于欧美成熟的电子临床试验信息化技术,提供欧美信息平台技术架构及欧美成功案例;有则得6分,没有得0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海外应用相关证明(可进行网上查询或者权威刊物佐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项得分条件设置和分值,我公司申请予以撤销。理由:此项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
且,招标文件一方面对此次招标的信息系统,明确要求“拒绝进口”,另一方面,又在评分表中进行此项评分设置,突出强调欧美案例,自相矛盾。
对此项质疑,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回复:“属于投标方提供给招标方采购产品相关的案例。招标方为了保障其采购的临床试验信息系统符合国际国内规范,要求投标方提供相关成功案例作为评分标准是合理的。”
我公司认为,此项要求直接、明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被投诉人的回复不成立。
3.招标文件评分表“公司专门从事临床试验信息化10年或十年以上,得3分;5-9年,得1分;5年以下,得0分。(以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时间计算)”。
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项得分条件设置和分值,我公司申请予以撤销。理由:此的分项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金、资本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用了通过公司设立时间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差别对待。
对此项质疑,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回复:“投标方从事临床试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时间长短,是让招标方评估投标方在临床试验信息化专业行业领域中实力资历、行业资深程度、软件成熟度、客户体验度的重要标准,以公司注册时间为评分依据是合理的,并无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区别对待”。
我公司认为,此项要求直接、明显的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金、资本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公司成立时间作为评分项在各种各样的招标投诉中已成为被普遍驳回要求修改的条款。被投诉人的回复不成立。
4.招标评分表“投标人具有心脏安全性评价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人具有心脏安全性评价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
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项得分条件设置和分值,我公司申请予以撤销。理由:此次招标内容为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与心脏安全性评价无关,在所有技术要求中均无心脏安全性评价的内容要求。因此此项得分项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对此项质疑,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回复:“根据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协调会(ICH)发布的指导原则心脏安全性评价产品的相关资质要求,是让招标方评价投标方在临床试验信息化产品的广度,并可指导,招标方在临床试验药物评价体系规范化的指标。”
我公司认为,被投诉人并未回答“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无关”的问题。针对被投诉人提出的“ICH”指导原则,在ICH发布的指导原则中,涉及安全性方面的指导原则包括:......
在整个指导原则中,仅有S7B作为一个分支章节,涉及到了心脏安全性的一部分(即QT期间),被投诉人有选择的挑选一条作为理由,其回复不成立。
被投诉人称
(一)要求“软件基于微软.NET平台开发”,旨在要求供应商基于行业成熟技术架构平台,微软.NET平台技术是行业公认的、成熟的技术平台,为了便于招标方采用统一技术平台维护系统,要求投标方采用微软.Net平台技术,并不违背“限定或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微软.NET是一种技术,不是商标、专利,也不是供应商。综上所述,保留此项要求设置。
(二)要求“基于欧美成熟的电子临床试验信息化技术,提供欧美信息平台技术架构及欧美成功案例佐证”是属于投标方提供给招标方采购产品相关的案例。招标方为了保障其采购的临床试验信息系统符合国际国内规范,要求投标方提供相关成功案例作为评分标准是合理的。
另投标人所提出的“招标文件一方面对此招标的信息系统,明确要求‘拒绝进口’,另一方面,又在评分表中进行此项评分设置,突出强调欧美案例,自相矛盾”的异议,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拒绝进口”,是指此次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并不限制国内产品在国外的使用案例。
综上所述,保留原打分项设置。
(三)评分表中要求“公司专门从事临床试验信息化10年或十年以上”,主要由于临床试验信息化产品属于专业性信息化产品,投标方从事临床试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时间长短,是让招标方评估投标方在临床试验信息化专业行业领域中实力资历、行业资深程度、软件成熟度、客户体验度的重要标准,以公司注册时间为评分依据是合理的,并无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保留原打分项设置。
(四)投标人所提出的“此项招标内容为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与心脏安全性评价无关,在所有技术要求中均无心脏安全性评价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心脏安全性评价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心脏安全性评价产品产权登记证书”,根据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协调会(ICH)发布的指导原则,心脏安全性是目前各类新药上市前必须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具有心脏安全性评价产品的相关资质要求,是让招标方评价投标方在临床试验信息化产品的广度,并可指导招标方在临床试验药物评价体系规范化的指标,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保留原打分项设置。
三、针对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论证,情况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具体技术参数及实施要求”中1.5条要求“软件系统基于微软.NET平台开发”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经论证,微软.NET平台是一个通用的技术平台,为大多数软件开发企业所掌握。采购人为了便于系统维护而提出此项要求,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表中“基于欧美成熟的电子临床试验信息化技术,提供欧美信息平台技术架构及欧美成功案例佐证” 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经论证,本评分表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3.关于招标文件评分表“公司专门从事临床试验信息化10年或十年以上,得3分;5-9年,得1分;5年以下,得0分” 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经研究,本项目系采购人针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临床试验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要投标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另,行业经验不属于企业的规模条件,并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4.关于招标评分表“投标人具有心脏安全性评价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投标人具有心脏安全性评价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 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经调查,本评分表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投诉人第一、第三项投诉不成立,第二、第四项投诉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