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康倍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玉娜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粤海大厦B座13A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微量输注泵”项目(编号:SZCG2016141636)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1. 投诉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微量输注泵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6141636)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并于2017年1月20日收到市采购中心的答复函(深府购函[2017]40号)。
对前述答复函,投诉人无法接受。投诉人认为,市采购中心并没有对反映问题认真调研取证,所做出的结论既仍在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又罔顾当下政府严厉打击医疗市场违规违纪形势。为此,对于深圳市采购中心的不当处理,投诉人郑重向贵单位提出投诉。理由简述如下:
第一、参与前述投标的广州市俊亿贸易公司,其所提供的相关授权书为伪造文件。我司经过核实:广州万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并未曾给广州市俊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过任何产品授权书。
第二、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广州市顺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严重的不符合问题:
1)对于分项报价表中瑞士Arcomed AG产品“微量输注泵”,该公司提供的注册证所指产品为输液泵,并不是微量输注泵。
2)而对于分项报价表中的瑞士Arcomed AG产品“TCI泵”,Arcomed公司(艾美达)目前还没有靶控泵的注册证,该公司提供的注册证书所指产品为注射泵,并不具备TCI靶控功能,与所投产品要求不符。
二、被投诉人(市采购中心)答复称:
(一)关于俊亿贸易公司
经核本项目招标文件、俊亿贸易公司投标文件和授权厂商广东万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俊亿贸易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授权书为合法授权书。
(二)关于顺迪贸易公司
经核,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顺迪贸易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显示“微量输注泵”和“TCI泵”的货物规格及型号与其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货物规格及型号是一致的,顺迪贸易公司投标文件关于“微量输注泵”和“TCI泵”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被投诉相关人(广州市俊亿贸易有限公司)答复称:
1. 我公司所提供的授权书,即广东万中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俊亿贸易有限公司为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的经销商的授权文件,我公司在此郑重申明此授权书绝对真实有效,详见附件广东万中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说明函。
2.以上是我公司俊亿贸易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康倍普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的说明,相关单位可致电厂家确认:代伟。
四、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论证,情况如下:
1. 关于广州市俊亿贸易有限公司注射泵(CGH、CGH-S)授权书造假问题。
经调查,该经销授权书授权单位广东万中科技有限公司已书面回函我委确认该授权书为真实有效,投诉人无其它更有效证据证明该项授权书为造假。
因此,我委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2. 关于广州市顺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迪公司)所投产品涉及名称问题。
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中“货物名称”为“微量输注泵”及“TCI泵”。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分值45分)”要求“根据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响应程度进行评分;▲所标参数为重点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8分;其他一般参数每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可有正偏离但不加分”
顺迪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中提供的微量输注泵及TCI泵均为“瑞士艾美达Arcomed AG”。
经调查,我委认为目前我国产品行业协会暂无产品标准名称字典定义,因此响应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主要评议标准。关于“评标信息”要求“TCI泵”相关参数设置扣分项,并未设置废标条款,且未发现顺迪公司有“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不实等其他废标情况。该项目评委会复核意见认为顺迪公司投标文件关于“微量输注泵”和“TCI泵”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妥。
因此,我委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综上所述,投诉人上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