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点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沙路建工大厦812房
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6楼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深圳点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湾公共海域海面漂浮物清理保洁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TW17018)的投诉,并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被投诉人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发送投诉书副本,以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投诉处理期间暂停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未办理签到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有效性问题
据投诉书所述: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过程和结果未体现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十点“现场提交资料原件”:投标人须于开标当天上午9:30前到达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大楼16楼1604室办理签到并提交资料原件,逾时或缺席将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2017年4月13日上午9:30现场签名报到只有四家公司——深圳市东恒清洁有限公司、深圳点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亿远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水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到现场签到的五家公司,他们主动放弃了现场签到、开标、现场提交资料原件的投标基本要求,其异常投标应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应该统计在投标合格供应商名单里,但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仍按照合格投标供应商不少于7家,价格分按方法二(算术平均值)计算,造成合理低价无法得高分的后果,这样的评标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被投诉人答复:关于未办理签到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有效性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于开标当天上午9:30前到达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大楼1604室办理签到并提交资料原件,逾时或缺席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的约定,在该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逾期未签到的投标人所放弃的“该项权利”是指“现场提交原件以供备查的权利”;根据评标信息中评分准则约定,投标人未提供资料原件备查并不构成废标。经核查项目评审结果,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未签到投标人已放弃现场提交资料原件以供备查的权利,但其投标行为有效。
我局认真审查了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湾公共海域海面漂浮物清理保洁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专家评审等资料。(一)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显示,该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方法分两种,当项目为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少于7家,适用方法二,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当选用方法二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当作为备选方法,即最低价法。(二)根据评委小组的评审材料,该项目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供应商9家。(三)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十点“现场提交资料原件”规定:投标人须于开标当天上午9:30前到达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大楼16楼1604室办理签到并提交资料原件,逾时或缺席将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而评标信息评分准则也显示:原件开标现场备查。现场签到并提交资料原件并不是废标条款,而是评分条款。“逾时或缺席将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该项目五家公司未到现场签到并提供原件,放弃的是现场提交原件以供备查的权利,其行为并不构成废标。综上所述,经评委小组评审,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供应商9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价格分计算应当采取方法二(算术平均值),投诉人组织该项目的招标评标程序合法,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组织评标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深圳市东恒清洁有限公司围标的问题
投诉人称:深圳市东恒清洁有限公司邀请同行朋友公司串通投标,制造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少于7家的假象,造成竞争对手合理低价无法高分的后果,确保其高价中标。
被投诉人答复:对质疑函中涉及围标情况的问题,质疑人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审查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文件等档案资料,以及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市东恒清洁有限公司存在围标行为。据投诉函所述,深圳市东恒清洁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湾公共海域海面漂浮物清理保洁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过程有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人通过电话录音取得证据。投诉处理期间,我局向投诉人发出《关于提供证据材料的函》,请其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我局书面补充电话录音对象的具体公司名称、通话对象名称、联系电话等资料,提供原电话录音材料,并告知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多次与投诉人面谈了解情况,投诉人仍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综合上述核查情况,我局认为,投诉人所投诉的围标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无效,该项目维持原采购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