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书〔2017〕57号
深圳德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的规定,我委派出检查组对你所2015年、2016年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结论
(一)你所出具的“德浩审计字[2015]第00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仅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你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的公章和注册会计师本人的印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所出具的“德浩审计字[2016]第043号”和“德浩审计字[2016]第04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包括未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委要求你所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我委(监督检查处),同时你所今后要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加强执业质量控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审计业务,提高执业质量。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