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委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确认,汇总市本级及各区的资产清查报表,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境外机构和驻外地办事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及审核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所有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都要签署承诺书,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全市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专项清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统一模板出具,包含单位完成资产清查的全部要素资料内容。各部门(单位)与事务所同步进行资产清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应包括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三)经过清查的资产财务数据,单位分两部分通过信息系统填报: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填报
使用市财政委资产系统的市本级单位和各区级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系统中录入。未使用市财政委资产系统的市本级单位和区级单位,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导入或手工填入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涉密资产填报按照保密制度相关规定做加密处理。
2.财务数据填报
单位的财务数据直接在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中填报。
(五)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
(六)未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的单位和区级财政部门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