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已废止资质能否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发布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39G/2025-0012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名称: | 已废止资质能否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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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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